协会公告分类
吉林协会 评估机构备案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保证评估结果公平公正,经吉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研究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鉴定评估机构是指在工商局注册并且取得过商务部门颁发的“二手车鉴定评估资质证书”并加入吉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专业从事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的独立第三方中介机构。
第三条机动车鉴定评估师是中国六类评估资格之一,是指专业从事二手车技术鉴定和价值评估的法定专业评估人员;汽车估损师是汽车碰撞估损领域特定模块考试合格,是从事保险理赔、车辆碰撞损伤类评估业务的从业人员。评估专业人员是指具有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按照设立年限、专职评估师人数、碰撞估损师人数、评估业绩(涉案评估业绩)、抽审报告评分、年检情况等条件确定评估机构备案等级,取得备案证书后推荐从事事故车鉴定及涉案评估业务。
第五条吉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依照《资产评估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并负责对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备案证书的统一颁发、监督、年检。
第六条吉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下设机动车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成员由资深专家、学院学者、汽车检测机构、司法专家、维修企业专家、保险公司专家、评估机构首席评估师等组成,坚持利益关联的回避原则,以随机轮换方式负责对定期抽取、申请复议、投诉举报的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并仲裁,仲裁结论为终审结论。
第二章范围等级类别
第七条机动车鉴定评估的范围:分为评估类项目和鉴定类项目
主要评估项目:机动车交易价值评估、拍卖底价评估、公证涉税评估、公车私改评估、股权转让(清算)评估、投保价值评估、贷款抵押评估、贬值损失评估、停运损失评估、车载物、抵押物、赔偿物的评估等。
主要鉴定项目:安全技术及属性鉴定、修复项目鉴定、事故原因鉴定、维修质量鉴定、零部件损伤鉴定、因果关系鉴定、车速鉴定、新车瑕疵鉴定、走私拼装车鉴定、安全气囊鉴定、车辆唯一性鉴定、火烧车泡水车鉴定等。
第八条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备案等级暂分为壹级、贰级、叁级。
第三章资质符合条件
第九条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取得壹级备案证书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5年以上,营业执照标明经营范围为:二手机动车技术状况及价值的鉴定评估;涉案车辆、事故车辆及车载物、抵押物、赔偿物的鉴定评估。
2、为吉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会员,并经年检合格的机构。
3、具备10名以上二手车鉴定评估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高级评估师2名,中级评估师8名),其中5人同时具有汽车估损师注册证书。
4、前三年从事涉案车辆、事故车辆鉴定评估项目200单以上,承接市场价值评估类项目200单以上。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为2人的,要求均为三年以上的专职二手车评估师,股东人数为2个以上的三年以上的专职二手车评估师比例不得低于2/3。
6、统一使用吉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颁布的各项团体标准,评估报告抽检合格率达到专家委员会评审标准。
7、具备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8、机构在执业中未发现恶意压价和违反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
9、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十条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取得贰级备案证书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标明经营范围为:二手机动车技术状况及价值的鉴定评估;涉案车辆、事故车辆及车载物、抵押物、赔偿物的鉴定评估。
2、为吉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会员单位。
3、具备8名以上二手车鉴定评估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高级评估师1名,中级评估师7名),其中4人同时具有汽车估损师注册证书。
4、前二年从事涉案车辆、事故车辆鉴定评估项目100单以上,承接市场价值评估类项目100单以上。
5、股东人数为2人的,要求均为连续注册二年以上的专职二手车评估师,股东人数为2个以上的要求连续注册二年以上的专职二手车评估师比例不得低于2/3。
6、统一使用吉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制定的各类团体标准,报告抽检合格率达到专家委员会评审标准。
7、具备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8、机构在执业中未发现恶意压价和违反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
9、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十一条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取得三级执业资质证书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标明经营范围为:二手机动车技术状况及价值的鉴定评估;
2、为吉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成为会员单位。
3、具备8名以上持有二手车鉴定评估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的人员。
4、股东人数为2人的,要求均为连续注册3年以上的专职二手车评估师,股东人数为2个以上的要求连续注册3年以上的专职二手车评估师比例不得低于2/3。
6、统一使用吉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制定的各项团体标准,报告抽检合格率达到专家委员会评审标准。
7、具备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8、机构在执业中未发现恶意压价和违反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
9、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十二条二手车鉴定评估师和汽车估损师须取得吉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的注册证。二手车评估师和汽车估损师均只允许在同一个评估机构注册执业,不可多个评估机构共用。
第四章资质申请变更延期
第十四条申请或升级资质应申报以下材料:
1、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备案证书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张;
3、吉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入会申请表1张;
4、从业评估师资质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张/人;
5、承接涉案车辆、事故车辆评估项目的法院委托书;
6、评估业绩及专家评审报告
7、吉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年检资料
第十五条申请备案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备案证书变更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机构备案证书原件;
4、与备案证书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专业评估师数量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机构,经资质颁发机构同意,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壹级三年,贰级两年,叁级一年。贰级、叁级资质证书期满后方可申请升级。
第十七条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在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评估师人数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备案证书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企业领取新的备案证书时,应当将原备案证书交回原颁发机构予以注销。
第十九条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吉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如发现虚假信息取消备案资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吉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团体标准,加强对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备案等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吉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机构备案等级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业务的文档,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对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操作规程和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从事违法评估活动,或扰乱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秩序的行为,评估协会采取向社会、向法院、向全行业通报,吊销或降级从业备案等级等处罚。
出现以下问题协会有权予以资质降级处理:
1、评估机构因评估人员变动不符合所在级别评估师和碰撞估损师人数要求;
2、违反评估行业法律和操作规程、未按团体标准执业、出具虚假报告的,经吉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核实在三次以上的;
3、扰乱行业秩序,故意压价恶性竞争,经协会三次提醒仍屡教不改的;
4、经协会检查或接到举报,落实不符合独立第三方评估条件拒绝整改的;
5、各种规章制度严重缺失,评估底稿和档案管理混乱,三次检查仍不符合要求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资质将被注销,企业在10天内将资质证书交回吉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规定申请延续的;
(二)鉴定评估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鉴定评估机构资质按本规定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五条本管理规定吉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吉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
2018年11月30日